定密程序是指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事項的順序、時間和步驟。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一、定密的一般程序
簡單地講,確定國家秘密的過程就是嚴格按照保密事項范圍“對號入座”的過程。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范圍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一般而言,機關、單位定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第一,定密程序啟動于“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是指國家秘密形成的時間,如涉密數據形成時、涉密文件起草時。國家秘密變更和解除的程序啟動于相關工作開始時。
第二,承辦人提出定密意見。在國家秘密確定環節,承辦人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采用“對號入座”的方法,先行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并在國家秘密載體上做出國家秘密標志,報定密責任人批準。在國家秘密變更和解除環節,承辦人對已定密事項進行審核,對于符合保密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擬定國家秘密變更和解除建議,報定密責任人批準。
第三,定密責任人對承辦人定密依據是否正確,所擬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或變更、解除的建議是否準確,所標注的國家秘密標志是否規范完整等情況進行審核。同意擬定建議的,簽字認可;不同意的,直接予以糾正或者退回承辦人重新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定密應當作出書面記錄,注明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和定密依據,存檔備查。由于定密程序和公文運轉程序常有交叉,機關、單位可以將定密程序納入公文批辦過程,一并作出書面記錄。
二、定密三要素
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是國家秘密的三個基本要素。機關、單位定密,應當同時明確這三個要素,防止出現只定密級,不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的情形。
密級。密級是按照國家秘密事項與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關聯程度,以泄露后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為標準,對國家秘密作出的等級劃分。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一要嚴格遵守定密權限;二要嚴格按照保密事項范圍;三要根據國家秘密事項的特征,全面、具體地分析其性質、時間、空間、數量等各種因素,綜合判定國家秘密事項一旦泄露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損害程度,并根據判定結果最終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
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是根據國家秘密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對國家秘密事項作出的保密時間限度的規定。實踐中,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關于保密期限確定的依據。機關、單位應當對照相關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確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項范圍對保密期限有明確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具體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確定。保密事項范圍規定的保密期限一般是指最長期限。
二是關于保密期限的具體形式。保密期限有三種形式,即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具體的保密期限一般應當以日、月或者年計,如規定某國家秘密事項的具體保密期限為30日、6個月或者5年。解密時間,即具體的日期或時刻,如規定某一國家秘密事項的解密時間為2020年5月1日。解密條件是指能夠明確判斷由于某種情形的出現或者事件的發生,國家秘密保密期限即告終止,如將某一國家秘密事項以執行完畢或者會議結束作為解密條件。
三是關于長期的問題。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考慮到有些國家秘密事項具有較強的穩定性,長期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即使確定為最長保密期限,也難以滿足保密需求。因此,有的保密事項范圍規定了某類國家秘密事項保密期限為“長期”。對該類事項,機關、單位定密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不得擅自做出改變其保密期限的決定。
四是關于保密期限的計算方法。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標明的制發日起計算;不能標明制發日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計算。標明的制發日,是指機關、單位在正式制發的國家秘密載體上標明的日期,如在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上蓋章落款的日期。
知悉范圍。知悉范圍,是指可以合法知悉國家秘密內容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的范圍。確定知悉范圍應當把握兩個基本原則。
一是工作需要原則。即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不應把知悉國家秘密作為一種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級別作為確定國家秘密知悉范圍的依據。
二是最小化原則。定密機關、單位應當把知悉范圍盡可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無法限定到具體人員的,應當限定到具體的機關、單位。關于國家秘密知悉范圍之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確需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機關、單位負責人的批準權限,僅限于對本機關、本單位人員,而且要以工作需要為前提。對于原定密機關、單位明確要求不得擴大知悉范圍的,知悉范圍需要擴大時,應當征得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三、國家秘密標志
機關、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只有國家秘密載體才能做出國家秘密標志。非國家秘密,包括工作秘密、商業秘密等,不得使用國家秘密標志。
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具體樣式為:“密級★保密期限”“密級★解密時間”或者“密級★解密條件”。如,標注為“秘密★1年”“機密★2015年12月31日”或者“機密★會議開始前”。從實際情況看,國家秘密經常以公文、電子文本等形式出現,因此,標注國家秘密還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及公文格式國家標準的要求,即以三號黑體字,頂格標注在文件左上方第二行。
國家秘密標志應當與載體不可分離,明顯并易于識別。不能或者不宜對國家秘密載體進行物理標注的情況下,產生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作出文字記載,并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使其對國家秘密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對原國家秘密標志做出變更。由于國家秘密載體形式較為復雜,目前還沒有對標注變更或者解密標志作出統一要求。機關、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通過刻制專用章、手寫等方式標明。對于定密機關、單位而言,只要履行了變更或者解除程序,定密責任人或者承辦人就應當在國家秘密載體上注明變更后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或者注明已解密。對于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無論采用哪種方式標注變更或者解除,都應當由經辦人員簽字,并注明有關變更或者解除國家秘密書面通知的發文機關、文號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