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授權機關特別是省級機關的范圍,各地區各部門還存在不同理解。這里需要說明,保密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省級機關”是一個行政區域的概念,即僅指在某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范圍內行使職權的省(區、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省級城市機關不包括在內。
一、定密授權的原則
定密授權制度是在保密法上收定密權限的基礎上,為滿足機關、單位實際定密需要,作出的補充完善。因此,定密授權要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1.定密授權以行業授權為主,區域授權為輔。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首先向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沒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擬申請的定密權超出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管工作范圍的,才向其上級機關提出。
2.定密授權不得超出主管工作范圍。定密授權機關只能在主管業務工作和職權范圍內作出定密授權決定,對不屬于主管業務工作范圍或者非本行政區域范圍的事項,不能作出定密授權。“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不是可選擇的關系,而是要求授權機關有明確主管業務范圍的,必須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授權,沒有明確主管業務范圍的,則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授權。
3.定密授權不得超出定密權限。定密授權機關只能在法定的定密權限內作出授權,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本機關的定密權限。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可以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則只能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4.不得轉授權。機關、單位獲得定密授權后,不得將被授予的定密權再次授予其他機關、單位。定密授權與其他行政授權行為一樣,必須遵循“一次性授權原則”,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轉授。
5.定密授權應當確有必要和最小化。“確有必要”是指確實符合定密授權條件,即被授權機關、單位沒有定密權或者具有有限的定密權,但依據有關保密事項范圍必然產生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從實際工作來看,近3年來年均產生6件以上國家秘密事項或者超出原有定密權限國家秘密事項的情形。“最小化”是指作出定密授權應當明確授予的具體事項、最高密級和授權期限,做到授予權限最小、范圍最小、時限最短。
二、定密授權的方式
根據保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定密授權有主動授權和依申請授權兩種方式。
1.主動授權。主動授權是指授權機關可以根據保密工作需要,在有關其他機關、單位沒有提出定密授權申請的情況下,主動授予其必要的定密權限。為了與保密法上收定密權限的法律精神保持一致,防止授權機關隨意授權,導致定密權主體過多、過濫的情況發生,《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將主動授權的范圍作了限制,規定“授權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承擔本機關定密權限內的涉密科研、生產或者其他涉密任務的機關、單位,就具體事項作出定密授權”。也就是說,主動授權只能在授權機關有涉密科研、生產或者其他涉密任務的情況下,才可以作出。
2.依申請授權。依申請授權是指授權機關根據有關機關、單位的申請作出的定密授權。《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沒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或者雖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超出其定密權限的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授權機關申請定密授權。”這里的“經常”是指近3年來年均產生6件以上國家秘密事項的情形。“經常”概念的界定,是全面總結定密試點工作經驗、反復研究討論的結果。大家認為,“年均產生6件以上國家秘密事項”相當于每2個月產生1件國家秘密事項,頻率較高,需要機關、單位獲得一定的定密權限,以便開展定密工作。對年均產生6件以下國家秘密事項、不符合申請定密授權條件的機關、單位,在產生國家秘密時,按照保密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提請有定密權的上級機關、單位定密即可。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書面申請的內容主要包括:擬申請的定密權限、事項范圍、授權期限以及申請的依據和理由。授權機關收到定密授權申請后,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審查,對符合授權條件的,授權機關應當及時作出書面定密授權決定;對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授權的決定,并及時通知提出申請的機關、單位。定密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機關名稱,被授權機關、單位名稱以及授予權限、授權內容(若授予定密權僅限于就某一項或一類事項定密時,要注明具體授權內容)、授權期限以及作出定密授權的依據或理由,以便于授權機關和被授權機關、單位接受監督檢查。
三、定密授權的變更和撤銷
定密授權不是一授終生、一成不變的,授權機關應當根據形勢的變化和定密工作的實際需要,及時作出變更。基于這一考慮,定密授權機關在作出定密授權決定時,應當明確一定的授權期限。一般而言,建議定密授權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定密授權期限屆滿后需要延長的,授權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機關、單位申請,重新作出授權決定。
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再經常產生授權范圍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不再作為國家秘密的,被授權機關、單位應當及時提出撤銷授權的申請,授權機關應當及時撤銷授予的定密權。
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密級發生變化的,授權機關應當重新作出定密授權決定。
四、定密授權監督
對定密授權進行監督,是確保定密權合法、規范行使的重要手段。定密授權監督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授權機關的監督。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行使所授定密權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所授定密權行使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發現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再經常產生授權范圍內的國家秘密事項的,應當及時撤銷定密授權。
二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的指導,推動被授權機關、單位規范行使定密權,依法做好定密工作;發現定密授權不當或者被授權機關、單位對所授定密權行使不當的,應當通知有關機關、單位糾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定密授權工作的監督主要通過備案程序進行。根據保密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授權機關作出定密授權決定或者撤銷定密授權決定的,機關、單位收到決定的,應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自覺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不得漏報、錯報。
中央國家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由其向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屬于市(地、州)機關的,應當先報市(地、州)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由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屬于省直機關的,直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機關、單位收到定密授權決定或者撤銷定密授權決定的,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原載于《保密工作》2014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