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保密法中作了原則性規定,保密法實施條例中也有相關規定。根據這些規定,絕密級文件,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復制、復印、摘抄、匯編機密級和秘密級文件,必須經過批準并履行審批手續。復印、復制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密件,應當經本機關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復印、復制上級機關下發或其他機關單位制發的密件,應當經制發機關批準。復印、復制密件不得改變其原定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復印、復制件須編制序號,控制發放范圍,采取與原件同樣的保密管理措施。
涉密文件、資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匯編。匯編的密件,屬于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必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屬于上級機關下發或者其他單位產生的,必須經發文機關單位同意。收錄匯編的密件,應當分別標明原有密級和保密期限。匯編本封面應當按照收錄密件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標注。密件匯編應當按照其中最高密級的文件所限定的范圍發放,不能擅自擴大范圍;確需擴大發放范圍的,應當經密件制發單位同意。密件匯編應當按照密件的保密要求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