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確定的基本程序是: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對照保密事項范圍提出定密的具體意見,再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使用保密事項范圍,首先要準確理解保密事項范圍規定中有關條款的含義,并依據本行業、本領域保密事項目錄,確定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同時,對可能產生的其他工作方面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對照相關領域保密事項范圍,不能僅局限于在本行業、本領域保密事項范圍中“對號入座”。
國家秘密的變更,應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進行并作出書面記錄。國家秘密變更后,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重新做出國家秘密標志,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及時解密。解密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自行解密,即具體保密期限已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國家秘密事項自行解密;二是提前解密,即機關單位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及時解密并作出書面記錄。國家秘密解除后,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做出解密標志,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解密并不意味著可以公開,需要公開的信息應當由解密的機關單位經過審查后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