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四十六條對密級鑒定進行了規定
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及屬于何種密級進行鑒定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鑒定。
陳立驊先生對密級鑒定曾作出過學理上的解釋:
所謂密級鑒定,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訴訟和非訴訟案件,應辦案機關的要求,就該案件中涉嫌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或者信息作出的鑒別和認定。根據國家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案件管轄的分工規定,訴訟案件密級鑒定的提起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非訴訟案件密級鑒定的提起機關,不僅包括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監察機關,還應當包括查處泄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陳立驊:《論密級鑒定》,《保密工作》2009年第7期)
從當前密級鑒定工作實踐看,這一概念是筆者收集到的較為準確和全面的解讀。理解密級鑒定這一概念,需要把握三個要點。
1.密級鑒定的提起機關應當是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
首先,密級鑒定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相伴而生,只有發生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才涉及密級鑒定的提起。泄露國家秘密案件包括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兩類。刑事案件指的是刑法中規定的侵犯國家秘密類犯罪,涉及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和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行政案件指的是發生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尚未構成刑事犯罪,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件。實踐中,一些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遇到個別機關單位誤解密級鑒定制度的情況。如某科研生產單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起密級鑒定,緣由是根據該單位對外合作協議,需要向外方提供有關材料,為確保提供的材料不涉及國家秘密,該單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起密級鑒定;再如某市政府辦公室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起密級鑒定,緣由是某公民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公開某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該市政府辦公室意圖根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密級鑒定結論,作出拒絕公開的答復意見。此類情況下,提起單位和事由均不屬于密級鑒定本意的范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拒絕在此類情況下出具“密級鑒定”結論。
其次,提起密級鑒定的單位應當是辦理案件的機關。這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正在被辦案機關查處。實踐中,存在機關單位在內部保密檢查中發現了一些尚未造成泄密的違規行為,將涉及的材料提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密級鑒定的情況,這其實不符合密級鑒定的本意。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應當由機關單位對責任人的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結合違規情節和對國家秘密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進行處理,并不是必須經過密級鑒定程序。另一方面,提起密級鑒定的主體應當是辦案機關。在發生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情況下,案發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辦案機關的工作,根據有關規定不能直接提起密級鑒定;同樣,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當事人,雖然密級鑒定結論對其處理有重要的利害關系,但其亦不能作為密級鑒定的提起主體。密級鑒定制度設計沒有剝奪當事人對密級鑒定結論申請救濟的權利,有關密級鑒定的救濟問題,我們將在以后詳細論述。
2.密級鑒定的對象是被泄露的涉嫌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首先,密級鑒定的對象是被泄露的事項。如何界定國家秘密是否被泄露呢?國家保密局制定的《泄密案件查處辦法》對“泄露國家秘密”作出界定,即“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或者“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時,如果涉嫌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發生上述情形,則可以認定被泄露。在提起密級鑒定時,辦案機關應當準確判明有關事項是否已經被泄露,對于明確未發生泄露的事項則無須提起密級鑒定。例如,曾發生這樣的案件,當事人將第二日開考的試題遺留在出租車上,辦案機關及時找到了密封完好的試題。為做好案例處理工作,辦案機關將試題提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密級鑒定。此時,筆者認為就不需要進行密級鑒定,而只需要對該試題確實未被啟封進行認定即可。其次,密級鑒定的對象是涉嫌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一方面,明顯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不宜提交密級鑒定,此種情況下提交鑒定,顯然屬于浪費行政資源。另一方面,明顯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也不宜提交密級鑒定,即對于已經過法定定密程序確定為國家秘密,且作出了明確密級標志的載體所涉及的事項無須再進行密級鑒定。此時,筆者認為辦案機關可以直接認定有關事項的國家秘密屬性,而并不需要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密級鑒定結論;機關單位或者有關當事人對此有不同意見,可以按照定密異議等相關定密法律制度予以確認或者糾正。
3.密級鑒定權屬于國家和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保密法規定,密級鑒定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也就是說只有國家和省級兩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才有密級鑒定權。由于軍事秘密的特殊性,2013年國家保密局印發的《密級鑒定工作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鑒定材料產生單位屬于軍隊或者鑒定事項涉及軍事秘密的,由軍隊相關軍級以上單位保密工作機構進行密級鑒定或者協助提出密級鑒定意見。實行由中央和地方兩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密級鑒定的體制架構,使得密級鑒定權更加集中,有利于程序一致、標準統一,密級鑒定結論更加準確、合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保密法的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也同時承擔泄密案件的組織查處職能。因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理應在內部設立與案件查辦部門相對獨立的密級鑒定部門,從體制設置上保證密級鑒定的公平、公正。
毫無疑問,對國家秘密信息的鑒別和認定是一個普遍性的難題。密級鑒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一難題,從以往的實際效果來看,密級鑒定結論還是比較客觀公正的。隨著密級鑒定制度的不斷發展完善,密級鑒定已然成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一項重要的行政職權,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厘清密級鑒定的概念對于準確適用密級鑒定制度具有重要意義。通過細致、審慎的密級鑒定工作,為準確判明當事人責任、依法懲處竊密泄密行為提供了重要依據。
(原載于《保密工作》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