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提出申請,是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是申請人從事某種特定行為之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申請權是一種程序上的權利,不論申請人在實體法上是否符合獲得許可的條件,申請人都有權通過合法的申請,要求行政機關作出合法的應答。但是,行政審批屬于事前管理,既是一項權力,更是一種職責和義務,如果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行政機關也不會作出審批。因此,從申請有效性上考慮,申請人應該依據行政許可的有關條件,認真準備,以利于行政審批事項的獲得。
國家秘密載體印制資質作為行政審批事項也是如此,有關生產經營性企業事業單位申請該資質時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能夠確保黨和國家秘密安全,才有可能獲得該資質。按照有關規定,國家秘密載體印制資質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事業單位法人;(2)參與國家秘密載體印制業務的人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3)具有與所申請資質類別、等級相適應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4)從事相應印制業務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無違紀違法行為;(5)具備相應規模的印制設備和技術力量等生產經營條件;(6)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制度健全。
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出于國家秘密安全的考慮,申請單位還應當具備一定的保密條件,具體包括:(1)保密制度完善;(2)保密組織健全,有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3)對涉密人員的審查、考核、登記手續完備,且涉密人員具備必要的保密知識和技能;(4)具備獨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業務所必需的印制車間、成品庫、廢品庫等功能場所;(5)用于涉密印制業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6)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涉密辦公自動化設備防護和管理符合國家保密標準和管理規范;(7)廠房、生產車間周邊環境安全保密。
需要注意的是,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具備以上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乙級資質,有3年以上國家秘密載體印制業務經驗;國家秘密載體印制區域實行封閉式管理;設置專職保密總監,配備專門保密工作人員。同時,有關規定還明確,有境外(含香港、澳門、臺灣)組織、機構、人員投資或者參與經營管理的,不得授予涉密文件資料、涉密光電磁介質印制資質;有境外(含香港、澳門、臺灣)組織、機構、人員控股或者參與經營管理的,不得授予國家統一考試試卷、涉密防偽票據證書印制資質。
以上是申請國家秘密載體印制資質的基本條件和保密條件,是最基本的市場準入門檻。為了使這些條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導性,讓申請單位更有針對性地進行資質申請前的準備,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了翔實的國家秘密載體印制資質具體條件和保密標準,分別對不同資質種類,按照甲乙不同等級對這些基本條件和保密標準進行了具體化,不但有利于申請單位有針對性地準備,也有利于行政許可的公開、公正、透明。
(原載于《保密工作》雜志201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