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查是2018年起施行的《泄密案件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專門設計的一個獨立程序,其直接目的是對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線索進行分流處理,對那些符合規定事實、條件和標準的案件線索予以立案,正式進入泄密案件查處程序開展調查與處理;對那些不作為泄密案件立案查處的案件線索,區分具體情形作出其他處理。初查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立案決定的前置程序,基本任務是對案件線索進行初步核查,了解是否存在泄密事實,主要內容包括涉案人員的主體身份和基本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反映問題是否屬實、造成國家秘密泄露和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兩大方面。根據《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結合查處工作實際情況,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案件線索初查后應分別作如下處理。
1.立案。確有泄密事實,尚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且受理案件線索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具有管轄權的,應當予以立案。這里需要區分作為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兩類不同性質案件的立案,前者由相關部門依據保密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后者由司法機關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2.系統內移交。確有泄密事實,尚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但受理案件線索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不具有管轄權的,應當移交具有管轄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符合條件的由后者予以立案。根據《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受理案件線索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移交,接受移交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即使對管轄權有異議,也不得再自行移出,而應當報請指定管轄。
3.系統外移交。未違反保密法律法規,但存在其他涉嫌違法或違紀事實的,移交有關職能部門處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以立案。如在初查程序中發現,涉案人員存在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涉嫌違法違紀事實,應當將這部分案件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檢察等有關部門處理。
4.移送司法。確有泄密事實,且已經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移送紀檢監察、公安、國家安全、軍隊保衛等部門作為刑事案件進行查處。具體的刑事立案標準,應當以現行有效的關于相關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司法解釋為準,在援用有關條款時需要注意泄露國家秘密的密級和數量不是決定是否移送的唯一標準,嚴重危害后果、散布傳播方式以及特定的目的、情節均有可能達到刑事立案標準。
5.補充處理。確有泄密事實,但案件線索內容不全或有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通知案件線索移送部門或舉報人、報告人補充,經補充仍不具備查處條件的,暫不予以立案,有關材料存檔備查。針對案件線索反映出的問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組織機關單位開展必要的保密整改工作,提升日常管理和技術防護水平;一旦案件線索內容得以補充,查處條件具備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以立案查處。
6.對其他保密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未造成泄密,但存在違反保密法律法規事實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需要注意,對于不構成泄密,但屬于保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12種嚴重違規行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參照《辦法》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查處。
7.不予處理。案件線索反映情況失實的,不予處理,必要時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和當事人說明情況。說明情況并非必經程序,而是視具體情況而定。不予處理是對案件線索初查后的一種結果,具有終結泄密案件查處工作的實際效果。
(原載于《保密工作》雜志2019年第7期)